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索引号 | 640100-100/2020-00129 | 发文字号 | 银政发〔2020〕24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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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机构 |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| 责任部门 | 银川市自然资源局 |
发布日期 | 2020-03-27 | 效力状态 | 有效 |
名称 |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银川市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的通知 |
兴庆区、金凤区人民政府,市发改委、自然资源局、生态环境局、住建局、文化旅游广电局、体育局、园林管理局:
为更好地延续历史文脉,塑造城市特色风貌,根据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》要求和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》第四十七条、《银川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》第五条规定,现对我市第三批历史建筑予以公布。
自然资源、文物、住建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制定保护与利用的鼓励、激励措施,广泛调动历史建筑所有人、使用人、管理人保护与利用历史建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,并对历史建筑进行挂牌保护。各级宣传部门应加强对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的宣传,增强全社会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意识。
辖区政府、历史建筑所有人、使用人、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利用,做好历史建筑的测绘建档、展示监管工作。在企业转产、改制或者拍卖、置换资产等过程中,应当纳入历史建筑保护要求,充分发挥历史建筑在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的积极作用。
银川市人民政府
2020年3月24日
(此件公开发布)
附件: